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徐勝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福番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起
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