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胡書豪
代 理 人  楊俊彥 律師
相 對 人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錦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即本院102
年度豐勞簡字第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訴訟援助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
資料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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