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 曹明義 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被告 張勝峰
鄭聰明 李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項裁定正本已於102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訴訟代理人劉光媛之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住所而經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於同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原告逾期並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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