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益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陸拾點 陸伍伍伍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32號被告李順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合計淨重62.3154公克,取樣1.6599公克鑑定用罄,合計驗餘淨重
60.6555公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
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李順益所涉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犯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件扣案之菸草2包,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合計淨重62.3154公克,鑑析用罄1.6599公克,合計驗餘淨重60.655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大麻酚)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10
2年2月27日憲隊基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該中心鑑定書、基隆憲兵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均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