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成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09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志成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以107年度易字第40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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