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士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年8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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