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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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恒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7月25日所為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8月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應於107年8月14日前提出上訴,被告竟遲至
107年8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此有被告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日期為證;故本件被告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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