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告 陳嘉俊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44條規定,請被告補提原告於99年6月、101年7月及102年3月在被告公司工作薪資證明或帳冊,並請加計該3個月份資料,依其主張每小時工資,以原告考勤表之上下班時間為依據,重新計算原告加班費。前揭資料請於文到3週內提出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