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並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990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9007909號函、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