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88號聲請人 張坤 和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蘇蘅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其他請求事件,現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38號審理中,茲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通知列冊低收入戶領取白米、食用油之通知單及每月接受低收扶助5,000元匯款之高雄民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