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04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 律師
顏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審判期日,係由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惟判決書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則記載為檢察官邱美育,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