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97號聲請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范纈齡 律師
陳佑寰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八六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31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提存物,並以94年度存字第386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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