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鄧國懿 被告 黃協 有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協有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