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遠荔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素珍
李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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