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64號、95年度毒偵字第5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毛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毛重零點壹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毛重零點壹參公克),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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