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蘇建宏 原名 蘇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10日對相對人所發臺中大全街郵局第第879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曾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所有財產執行假扣押,現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遂於民國96年8月10日,向相對人設籍之臺中縣○○鎮○○路○○○號2樓地址,寄發臺中大全街郵局第879號、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因聲請人聲請執行假扣押而受損害,應於函到後21日內就上開擔保金行使權利。惟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被退回之信封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