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㨗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㨗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0、221、22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白色粉末檢品1包,聲請書亦併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云云。惟查,上開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卷附該醫院民國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卷第49頁)可參,聲請意旨逕認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有誤會,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扣押物品清單一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0.01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2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23號卷第79頁)110年度毒保字第255號二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0.65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7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沒字第26號卷第15頁)110年度安保字第873號三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包(驗餘淨重0.385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0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2號卷第59頁)110年度安保字第29號四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5包(驗餘淨重0.98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6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82號卷第53頁)109年度安保字第733號五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36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卷第49頁)110年度毒保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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