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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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豐收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新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