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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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解雪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二、(一)「債務人 賴碧霞 於民國92年3月間」、「自民國95年10月27日起」及「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4,520元(含本金46,457元、利息8,063元)及其中46,457元自民國95年10月2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解雪真於民國92年12月間」、「自民國95年7月24日起」及「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776元(含本金3,50
0元、利息3,276元)及其中3,500元自民國95年7月24日起」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誤載而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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