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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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83號原告 鄭梅鳳 被告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8,
024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00
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已逾上開期限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