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陳國瑋
陳明呂秀梅
一、債務人陳國瑋、 陳明和 及呂秀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國瑋、呂秀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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