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壢交簡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古士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7、8行所載「839分」應更正為「8時39分」。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