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97年度訴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3,899元(參本院97年度港簡調字第34號卷第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另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