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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