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二0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本院北港簡易庭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沒收部分,不必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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