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七五號
原告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被告星輝箔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鏘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之八、一樓二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