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長堤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乙○○負擔十分之三,上訴人甲○○負擔十分之七。」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乙○○負擔十分之三,上訴人甲○○負擔十分之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連士綱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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