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97,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