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7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甲○○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7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及被告丙○○為被告乙○○積
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
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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