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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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劉芳萱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5126號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
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