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665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且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
範圍,參照同一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
第2項之意旨,本院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
分小額事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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