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龍輝
李燕輝 李輝珍 葉瑞鵬 葉瑞昌 葉文彬 葉月華 葉月英 葉月秀 葉月珍 黃春枝 黃秋枝 黃靜枝 黃郁珊 黃松枝 黃滿枝 陳瑞山 陳瑞貞 林利新娣 謝利美妹 台北市○○區○○路○○○巷○弄○○號6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洪富
劉正宗 劉光洋 劉光徊 賴洪后 賴洪明 賴洪霖 賴洪松 賴威達 賴彥臻 賴月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萬4,872元【6,885.73㎡×920元=6,334,872,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