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 林怡圻 被告 劉大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又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住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被告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桃園區,而起訴狀所載被告侵權行為地則為「大陸雲南」等地。準此,本件宜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