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 林玉蓉 被告 莊麗卿
張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