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告 黃若妍 (原名: 黃稜惠 )被告 周聖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再者,原告未特定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法律依據,應併予補正;即具體說明原告係「請求被告履行民國108年5月21日兩願離婚協議書所載其他約定條件」或「請求被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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