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郭志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判決,於106年4月11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參萬玖仟零柒拾壹元(543萬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8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