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6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 簡旻毅
被 告 徐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0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5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