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林遠志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遠志為公示送達,查該相對人最
後住所地在桃園縣○○鄉○○路○○○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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