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指派臨時管理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何榕庭
(祭祀公業 何合 (季)、 何合誠 (季)派下員)上列聲請人聲請指派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祭祀公業訟累三、四十餘年之久,歷經何茂元、 何通棟何通修何富源何言添何通海何基宏 等人,現任管理委員會五人中,二人已死亡,故意不補選,尤其主任委員 何金三 身患嚴重糖尿病,截肢行動不便,情緒不穩,無力整合協調派下員運作業務,且其意圖盜賣土地,謀求私利,目前已有鈞院刑事100年訴字第2061號(99年續偵字第413號)偽造文書、民事99年訴字第571號、99年訴第2409號等案件,根本無心掌管其他業務。另已有數位派下員往生,而何金三故意不辦繼承,虛列非派下員,增加非法人頭選票。又對於面臨台中港路口與何厝街一號之黃金空地,故意拖延不招租,亦有損害全體派下員。為審查實際派下現員,製作合法確實選舉人名冊,促使祭祀公業業務正常運作,爰聲請本院比照SOGO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之爭,依法指派臨時管理人。
二、按臺灣之祭祀公業,不過為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財產為派下全體公同共有,故無當事人能力,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惟此乃係基於便宜上之理由,非謂其管理人即為祭祀公業之代表人,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查本件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既僅為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亦未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依前所述,該祭祀公業暨其管理人核其性質均與依法設立之法人及為其代表人之董事均屬不同,故祭祀公業有關管理人之選任,自無適用或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有關法人董事選任規定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之臨時管理人,自非有據,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另請求停權何金三之職權、撤銷土地所有權狀共同保管人 何明達何福來 、何金三等人之占有權、請求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狀應交合法管理委員保管、指派臨時管理委員合法運作、輔導依國家賠償法求償等事項,或屬祭祀公業自治事項、或為應行提起訴訟之事項、或為法律輔助之行政事項,要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得為審究,亦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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