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