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中之新台幣一百三十一元部分已退還聲請人而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清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二百元││├─────────────┼─────────────┼──────────┤│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二百零九元│繳三百四十元││││退一百三十一元│├─────────────┼─────────────┼──────────┤│共計│二萬四千四百零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