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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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 柯杉根 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陳孫福恩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孫福恩(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於民國55年7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孫福恩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孫福恩(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於民國50年7月27日隨子女 陳淑英 出境後,迄今音信杳然,行方不明,迄今已逾5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孫福恩於50年7月27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1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與失蹤人陳孫福恩原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經本院民事庭分割共有物訴訟(105年度重訴更二字第7號)在判決理由認定陳孫福恩已死亡,但並未確定其死亡日期。聲請人持上開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請代辦繼承登記時,聲請人因無法提出陳孫福恩已死亡之證明文件而遭駁回申請,聲請人與陳孫福恩就系爭土地存有共有人、後續能否持上開判決順利代為辦理繼承登記進行後續變價分割之利害關係,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陳孫福恩失蹤滿5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陳孫福恩自50年7月27日失蹤,計至55年7月27日已屆滿5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建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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