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7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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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北簡字第1979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97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台北
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契
約約款第21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5月18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
,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利率按年息18.25%計算
,每動一筆借款,須繳納帳務管費新台幣(下同)100元,
延滯期間利率按年息20%給付利息,期滿得以同一內容繼續
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詎被告動用該
卡借款,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319,723元、利息5,595元、
帳務管理費100元,合計325,418元及其中319,723元自94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依約清償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等
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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