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投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四千八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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