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鍾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十四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