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被 告 乙○○即新成發精密鐵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被 告 乙○○即新成發精密鐵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