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3年度員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被   告 乙○○即新成發精密鐵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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