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聲請人 張家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培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培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請區分對各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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