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艶峰選任辯護人簡鵬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19號、107年度偵字第3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係於民國107年8月2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1日投檢 蘭淑 107偵3019字第1079916998號函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印在卷為憑。而被告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08年1月8日死亡,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湘惠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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