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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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弄37號、勒戒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案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34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逕予更正)以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三四一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爰聲請撤銷上述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於前述緩刑之保護管束期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三四一號裁定觀察、勒戒,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其確有未保持善良品行之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情形,而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堪認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要件,爰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附件:聲請書一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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