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31號
原告甲○○被告乙○○
司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正原告之戶籍謄本、被告之入出境資料,業經本院當庭命於3日內補正,迄今未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盛吉